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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381    2023-02-09

相信很多小伙伴报考了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想要在这里开始几年的大学生活了,入学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该校的学籍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情况。那今天冠能小编就跟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供大家参考了。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要保证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籍管理办法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明确学生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科生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修满相应的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持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二)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

(三)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六)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病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学期开学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凡需编入其它年级的学生,均按所属年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学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超过最长年限者,学校不予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二节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类。其中必修课是教学计划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是教学计划中限定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它以选修课组为单位,学生在指定的选修课组中,选读一组课程。任选课是学生依据自己的需要和特长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校对2014级专科新生及以后年级的专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各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为:理论课原则上按每15—18学时计为一学分;体育课、实验课以每30—36课时计为一学分;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每周计一学分。各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分以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专科生在校期间取得的总学分应不少于170学分,其中任选课不少于20学分(理工类专业学生应选读3~5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文科类专业学生应选读3~5学分的自然科学课程;专业任选课不低于10学分)。

必修课、限选课及任选课三部分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任选课的学分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

⑴修读专业任选课和全校性任选课;

⑵参加各种科技竞赛类活动,获得全国、省市、学校级别的奖励;

⑶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种技能等级考试并获得证书;

⑷参加经学校批准的校学生办、团委组织的常规性社团活动;

⑵--⑷条应得学分见相关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学习,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不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库,最终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每学期各班级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通知各系部,由各系部通知各教研室和学生班级。非集中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部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4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拟定,开课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以不及格论。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教师所在系部领导批准,由教研室转交学生所在系部,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合格,而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期成绩也不得评为及格。只有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都及格的前提下,才可按平时与期末成绩所占比例计算课程的学期成绩。

实验课时超过该课总课时的25%而又未单独设实验课的课程,实验部分要单独进行考核和评定成绩。如果理论部分考核和实验部分考核的成绩都合格,则该课程的成绩可按两部分所占学时的比例进行折算。如果其中一部分考核成绩不合格,则该课程以不及格论。缺做的实验,原则上补齐、合格后方能参加期末考试,具体情况由教研室决定。

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及各种实践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照各系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计分。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可采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通过、未通过)记分。

第十七条采用“绩点制”的方法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生毕业按四年的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五级记分制按下表转换为百分制再计算学分绩点:

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军训、健康教育、体育课、任选课(专业任选课除外)、社会实践等教学环节的成绩不计入平均绩点。

第十八条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要严格按规定交纳费用。必修课、限选课的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随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修读,重修课考试不及格,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可再重修。重修考核合格,按重修成绩加60除以2记入该课程成绩。若在校期间多次重修仍不及格,毕业时按结业处理。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不计该课程成绩与学分,可重新选修原课程,也可选修其他课程。

实验课程不及格,需补做不及格部分的实验。补做实验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末两周以前向开课教研室提出申请,并在学生所属系部办理交费手续,由承担课程的教研室具体安排补做时间,并将补做成绩报教务处。补做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学生需重修的课程如因课程变动,下一年级不再开课或课程教学内容变动较大,由学生所在系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在下学期初进行重考,按重修费折半交纳重考费,以重考成绩记入重修成绩。如重考不及格,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可视情况安排重考。 因病、残不能跟班上体育课者,经本校卫生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每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经系部同意,可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公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部主任批准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要从严掌握。缓考随下一年级开设相同内容的课程考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不低于80分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学生选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必须在开设内容相同课程的班级开课一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组织该课程的测试。测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即可免修该门课程,并将成绩报教务处。测试未达到要求,该课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三条 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75分)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可以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课程。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学期最后三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学生所选修课程随开课班级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将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向上编级的学生应首先选修本年级课程,原已修读的学分有效。如本年级课程低于18学分,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允许该生申请选修本专业高一年级开设的课程。申请选修高一年级课程的学生必须于所选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学生在期中退课。学生所选修课程随开课班级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成绩合格,将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跨系部、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和修读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违纪作弊行为。凡擅自缺考、考试不交卷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在考试后五天内由任课教师在网上输入,同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和系部主任签字、盖章的成绩单报教务处,其中一份留教务处,另一份由各系部及时向学生公布。学生在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可在网上查询成绩,如有异议,可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由系部转请有关教研室代为查阅。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查阅结果通知学生,学生本人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阅。如成绩确有错误,任课教师要提交正式文字报告说明原因,经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备案。课程重修成绩也按此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根据思想教育课成绩和平时政治思想表现评定。平时思想表现采用定量记分和写品德评语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节 编 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其中主干课程成绩达到“良好”(75分)以上水平,其它课程及格,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 凡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该学年规定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者,原则上要求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编级情况由各系部审定,并将编级结果通知学生本人。若学生本人认为确有能力随原年级学习,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批准,可随原年级学习。各系部在开学后三周内将编级处理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做过向下编级处理的学生,如因成绩不良达退学标准者,无权再申请退学试读。毕业班学生不能向下编级。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必须参加新编入班级的一切活动。其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不再重修,该学分有效。如课程量允许可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若获得该年级(指高一年级)应获学分3/4者,可以申请跳回原年级学习。(选修高一年级课程详见第二节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的不及格学分,不计入向下编级的学分数。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下编级不得超过两次。但不许连续向下编级两次。 第三十四条 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向下编级者,可随原班级学习,不及格课程可随低年级重修,无重修机会的可在毕业前补考。重修或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予转学和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转学:

⑴学生确有专长,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拟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转入其它院校者,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⑵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⑶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⑴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⑵要求转入高一级院校者;

⑶应作退学处理者及因成绩不良应予退学而申请试读者

⑷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⑴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拟转入系部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⑵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教育局审批后发文通知转出学校,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⑶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及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⑷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⑸学生凡因转学、转专业需重读的,所需教育成本费由学生本人负担。

⑹跨学校、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按规定交纳手续费。

⑺学生申请在校内转专业,根据具体情况需交纳一定费用。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学习并取得学分的课程,若与新专业课程相同,经新专业所属系部领导审核同意可不再重修,保留该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⑴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治疗、休养须中止学习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⑵因某种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⑶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

第四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因病休学学生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学校卫生院审核意见,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填写休学通知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⑵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⑶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⑷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⑸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其一切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停学创业,可办理停学保留学籍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停学保留学籍的期限为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开具健康恢复证明,并经学校卫生院审核。

⑵学生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填写复学通知单,到校有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凡未办理复学手续而擅自入学跟班上课者,学校均不予承认;超过期限而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应按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后,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

⑶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规定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各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25学分者(含当前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

(2)连续向下编级两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校最长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多于六年);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9)未经请假离校出走超过10天(按自然天数计算)者

(10)未注册超过两周者;

(11)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2)试读期满未恢复学籍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对学生不属处分。

(13)一学期内旷课超过50学时以上或一学年内累计旷课超过80学时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令其退学。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市高教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于开学后三周内填写学生退学通知单,系部主任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市高教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患者和患有其它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学满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退学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注销其学籍,取消其所享受的在校生的所有待遇,并不再发给其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未受过向下编级处理并未受过纪律处分的学生,因成绩不良直接达到退学标准者,可申请随下一年级试读一次。

第七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因病不能参加学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卫生院审核。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实习期间由任课教师批准),三天以上须经系部主任批准,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

第五十五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生产实习、金工实习等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毕业学生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评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最后一个学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⑴第1—6学期不及格课程和正在重修课程累计≥8学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设计。

⑵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必修(含限选)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或无故缺考(缺做) 者按结业对待,发给结业证书。因故缺考、缺做者,应在毕业前补完,未补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但尚未达到编级或退学规定学分者,可按下述办法之一处理:

⑴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必须按规定重修不及格课程。有机会重修而未重修者或重修不及格者,毕业时按结业处理。

⑵无重修机会的课程,准予毕业前补考一次。毕业前补考时间定于第七学期开学初或毕业离校前一个月进行。第一至第六学期准予毕业前补考的课程在第七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第七学期考试不及格和第八学期前半学期结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离校前一个月进行补考。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无故不参加毕业前补考以不及格论。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补考者,需在补考日期的两周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许缓考。缓考时间定于毕业离校前二周进行。

第六十条 截止正常毕业日期,已参加毕业设计的学生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一条 凡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做)不及格的课程及实验,经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补考(补做)时间由原承担教学任务部门组织实施。补考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考者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因故未参加生产实习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一年内,持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可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六十二条 教务处建立全校学生成绩档案,各系部建立本学院学生成绩档案。各系部将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单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级起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

以上就是冠能指南的招生老师为同学整理分享的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同学们若是对学校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直接和网站的在线招生老师交流咨询,他们会第一时间为你们作答。想要报名的同学可以到网站首页留言,稍后会有老师电话回访,确认信息无误后,学校会统一邮寄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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